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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崔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崔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行长。被执行人崔海峰,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崔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海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