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53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遵荣、彭助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遵荣,彭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3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易遵荣,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彭助洪,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易遵荣与彭助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助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账号为60×××59的账户存款295.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助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账号为60×××59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