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余志能、冯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能,冯迪松,裘玉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能,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冯迪松,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裘玉央,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58号余志能与冯迪松、裘玉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冯迪松、裘玉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冯迪松、裘玉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冯迪松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冯迪松、裘玉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另查明,查封的上述房地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