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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邱卫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鹏,局长。被执行人邱卫群,地址于都县贡江镇长兴二街**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市监(食)罚决[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以及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从赣州宏盛食品商行以3元/包的价格购入25包花生饼在店内以3.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2包。由于被执行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不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进货时未查验商品生产许可证及证明文件,未发现花生饼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是虚假生产许可证编号,导致无证食品流入市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75元,违法所得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于)市监(食)罚决[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邱卫群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于)市监(食)罚决[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之义务:即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卢红伟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严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