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田阳剑丰商贸有限公司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田阳剑丰商贸有限公司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阳剑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法定代表人莫永乐,该公司董事长。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田阳剑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华林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05.31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217元。以上两项共计21322.3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