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振华与郑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华,郑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814号原告:蔡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郑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蔡振华与被告郑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偿还了欠款。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