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受理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6027.54元,诉讼费、鉴定费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助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