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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新2327执第347号申请人胡生林与努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林,努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胡生林,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努布尔,男,维吾尔族,1967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胡生林与被执行人努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3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生林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努布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努布尔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胡生林偿还羊款13500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本金13500元自2015年7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另交本案执行费103元,合计13603元(不包含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努布尔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努布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拉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