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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黄景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黄景常,黄坚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23号。法定代表人:覃建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良,男,该行职工,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黄景常,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黄坚定,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景常、黄坚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景常、黄坚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景常、黄坚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宗武审 判 员  梁福德人民陪审员  卜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