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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贾志洲、许贵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贾志洲,许贵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81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派胜云天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徐国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马瑾,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洲,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许贵新,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甘肃省环县。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贾志洲、许贵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先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志洲、许贵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毛洪泉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人民陪审员邢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