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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效、徐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徐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王效,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河街镇新城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76********。被执行人徐可,女,1976年10月8日,汉族,住九江县沙河街镇甘泉路五支巷,身份证号:3604211976********。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王效申请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可应支付申请人王效案款230936元,承担执行费336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30936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