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芳,陈奇彤,黄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56-170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2870-9。法定代表人刘海风。被执行人张小芳,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陈奇彤,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执行人黄碧娟,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芳、陈奇彤、黄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719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小芳、陈奇彤、黄碧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2290.7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03元,执行申请费1434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9执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