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金邦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金邦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金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银白佛钢铁市场院内北区1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被执行人赵志斌,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黄建辉,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石家庄市金邦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0万元,本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送达了(2017)冀0102执21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辉名下冀A×××××凌派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志斌名下冀A×××××风神牌汽车一辆。另查封被执行人黄建辉名下位于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地下面车库、位于裕华万达广场不动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赵志斌名下位于桥东区谈南路不动产一套,以上不动产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且均属于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石家庄市金邦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90万元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丽阳经贸有限公司、赵志斌、黄建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冰洋执行员 牛玉丽执行员 马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