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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385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富余友蒜业有限公司、刘孝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富余友蒜业有限公司,刘孝友,徐州福运蒜业有限公司,陈夫运,邳州市安成蒜业有限公司,刘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州富余友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白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孝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孝友,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福运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黄墩村。法定代表人陈夫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夫运,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安成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张村。法定代表人刘兆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兆成,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富余友蒜业有限公司、徐州福运蒜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安成蒜业有限公司、刘孝友、陈夫运、刘兆成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6)邳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州富余友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5日利息为198231.46元,2015年11月16日后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孝友、徐州福运蒜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安成蒜业有限公司、陈夫运、刘兆成对以上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孝友名下虽有房产但经核实,已被另案拍卖由竞买人购得正准备过户,查询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均无信息。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