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明月、操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月,操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月,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2号4栋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604031958********。被执行人操宇海,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省棉科所,身份证号:3604211958********。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王明月申请操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操宇海应支付申请人王明月案款130000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操宇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江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