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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增松、喻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松,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松,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喻敏,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刘增松申请喻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增松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孙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