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树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12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被告:刘树斌,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婕书 记 员 刘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