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昌前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前,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63号原告:吴昌前,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朝阳苑2幢801-809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3922-3。法定代表人胡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前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前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