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光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835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光静,男,194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光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光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