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健秋与林培锐、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太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秋,林培锐,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太平镇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62号原告:刘健秋,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聪,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培锐,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安。被告:新兴县太平镇卫生院。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太平圩。法定代表人:冯骥,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祥,男,新兴县太平镇卫生院职工。原告刘健秋与被告林培锐、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太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健秋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秋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得兴审 判 员 甘新标人民陪审员 陈西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