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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与于庆谊、石河子市顺风肥牛饭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于庆谊,石河子市顺风肥牛饭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682号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凌冰,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庆谊,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石河子市顺风肥牛饭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四路。负责人:郭永杰,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庆谊、石河子市顺风肥牛饭店所有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佳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刘军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