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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能淮、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能淮,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能淮,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浔阳西路(惠民家园10-4-102)。法定代表人:蔡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屏国,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能淮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能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江颖审判员  周 炜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沁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