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能淮、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能淮,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能淮,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浔阳西路(惠民家园10-4-102)。法定代表人:蔡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屏国,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能淮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能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江颖审判员 周 炜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沁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