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棋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燕玲,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268-0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燕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268-08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刘陵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