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被执行人田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259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田俊的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川XXXX**东风雪铁龙和川XXXX**雅阁牌车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账户余额不足,车辆系未控制实物,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