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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飞娟、郭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飞娟,郭风,颜怡心,颜峰,广州楚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邓飞娟,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郭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颜怡心,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颜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广州楚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268号广州飞马装饰总汇三层H310铺。法定代表人:邓飞娟。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飞娟、郭风、颜怡心、颜峰、广州楚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3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飞娟、郭风、广州楚齐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