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香萍与赵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香萍,赵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香萍,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赵林林,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新塘镇建设路103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630808181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已冻结了其工资账户,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林林目前下落不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林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香萍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