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崇成、高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成,高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杨崇成,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高方鹏,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崇成与被执行人高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方鹏偿还原告杨崇成借款77600元及利息(其中750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2600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