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在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房产管理机构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文未支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