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李俊峰、许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李俊峰,许焕军,张海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413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王集乡驻地。被告:李俊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许焕军,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张海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被告李俊峰、许焕军、张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俊峰、许焕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文升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