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2718-5。法定代表人XX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工业园芦田产业基地,机构代码56628418-8。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5869万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产业基地2-4-3号地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3)第0039号)。因查封的财产价值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丰泽重工(江西)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