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邵静、马春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静,马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静,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马春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静与被执行人马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春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凤凰城分理处开户账户为62×××7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0元,本案执行结案,上述财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春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凤凰城分理处开户账户为62×××76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