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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华香、吴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香,吴亚明,郭秀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吴华香,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亚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郭秀容,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吴华香与被执行人吴亚明、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华香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亚明、郭秀容支付借款人民币三百三十二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亚明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区××筱××文献西路××号(房产证号:08××59;莆国用2008第J00279号)和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大街9号6号楼1106室(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两套房产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须待评估拍卖后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