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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素亮与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亮,张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528号原告:刘素亮,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凯,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素亮与被告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亮、被告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素亮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肥料款、小麦种、拌种剂合计99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销售肥料、种子等农用产品的经营者。自2014年10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肥料、麦种等农产品,截止到2017年,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9995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欠款数额是事实,他的种子质量有问题,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肯定要给,但不能给那么多。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口本,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算单,证明被告的欠款数额9995元。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是销售肥料、种子等农用产品的经营者。被告自2014年10月,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肥料、麦种等农产品,到2015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麦种等农产品合计14995元。2016年3月被告还款3000元、2017年过节前还2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95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素亮向被告张凯销售肥料、种子等农用产品,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凯提出原告的种子质量有问题,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因没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素亮货款9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张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岳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