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保生、赵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生,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生,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赵剑,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生与被执行人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