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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保生、赵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生,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生,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赵剑,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生与被执行人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