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4年4月17日,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X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