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史志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史志峰,谭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史志峰,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谭凤萍,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史志峰、谭凤萍违反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志峰、谭凤萍未按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志峰、谭凤萍支付执行款103391元。2017年8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志峰、谭凤萍未全部履行义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款84741元。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恢9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