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支行、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支行,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胜起,马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支行,住所地,德州市河东开发区晶华路中段路西。负责人:李吉静被执行人: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4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起,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王安义,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胜起,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马秀美,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德众信证执字第69号借款合同纠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