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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益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攀枝花供电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