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470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陈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0563-3。法定代表人郑玉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宝刚,男,汉族,1988年03月20日生,住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68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