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计,王志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38号自诉人马计,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武陟县。被告人王志伟,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武陟县。自诉人马计以被告人王志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马计与王志伟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马计自愿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计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