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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宋小辉、李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辉,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小辉,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晓伟,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6×××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