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宋小辉、李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辉,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小辉,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晓伟,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6×××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