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梅与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梅,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吴正梅,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林明英,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正梅与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闻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