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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史锦麟与冯惠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锦麟,冯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史锦麟。被执行人:冯惠忠。本院在执行史锦麟与冯惠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冯惠忠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伟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