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超然、黄二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超然,黄二芳,何江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超然,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二芳,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审被告:何江腾,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超然因与被上诉人黄二芳、原审被告何江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17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超然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黄二芳就借贷纠纷管辖权达成口头协议,如有纠纷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公正的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镇,双方在借据中约定若发生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惠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何超然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故上诉人何超然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