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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珠与温显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珠,温显盛,熊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珠,女,1976年8月23日,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显盛,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熊丽芹,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珠与被执行人温显盛、熊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35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显盛、熊丽芹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明珠,申请执行人李明珠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温显盛、熊丽芹应履行的人民币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