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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明香与叶胜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香,叶胜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936号原告蔡明香,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正雄,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胜侨,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专二(系叶胜侨之父),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明香诉被告叶胜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明香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蔡明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7.67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28.84元,由原告蔡明香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判员  叶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