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8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90年0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豫E35***大众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