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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永有、欧阳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永有,欧阳秀芳,黄锦记,刘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永有,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欧阳秀芳,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锦记,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葵英,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有、欧阳秀芳、黄锦记、刘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