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高某、张某等与张凡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3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男,汉族,2015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母亲。被告:张凡,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祖父。被告:张利,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祖母。被告:张潮,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张某与被告张凡、张利、张潮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