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石爱兴、秦留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爱兴,秦留柱,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石爱兴,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秦留柱(又名秦留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姚春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爱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留柱、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留志、姚春英应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石爱兴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秦留柱银行存款,且申请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恒杰 微信公众号“”